闯黄灯违法第一案
发布日期:2013-01-07 作者:聂晓东律师
案情简述:
2010年7月20日上午,海盐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荣驾驶小型轿车,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路与秦山路交叉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越线继续行驶。
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其闯黄灯,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
2011年7月11日,舒江荣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签字并交纳罚款。但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舒江荣因此不服处罚,自此走上了漫漫维权路。首先于2011年7月14日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于同年9月26日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于2012年1月19日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月29日,双方在二审法庭展开激烈论战,引起各界人士高度关注。
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一方面,作为个体的驾驶人在黄灯亮时有什么样的通行权,事关每个驾驶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的道路交通安全体系,接受怎样的黄灯通行方式才能确保安全优先,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到对《道交法条例》的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同时要以法律体系与语义的内在逻辑为基础。
案件评析
首先,海盐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授权组织,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发》规定:“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其次,交通大队的处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再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的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及《道交法条例》第38条第2款的规定:“黄灯凉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舒某基于自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得出无法律依据,确实黄灯是表示警示,但从伦理解释的角度考虑,按照道交法立法精神,结合当前交通事故频发的现实,为了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合理的,更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
本案中,舒某作为法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前者是行政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的活动,而后者则是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活动。另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存在衔接关系:(1)行政复议前置型(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选择型(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独立型。 舒某的选择是不受限制的,享有绝对的选择权。
交警部门也必须遵循基本的行政程序规定:(1)查明事实再处罚(2)处罚前进行告知(3)认证地听取意见,这样行政当事人才能够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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