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证(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离婚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离婚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办理离婚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记载当事人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证明。
2.离婚证书原件(包括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如离婚证书遗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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