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管人员内务管理及伙食标准 (南京)
被监管人员内务管理及伙食标准
看守所在押人员生活卫生须知
(一)准许在押人员带入监室的物品是:被褥、换洗衣服、鞋(有钢片的鞋除外)袜、洗漱用具等生活必需品。(日常生活用品可由看守所统一代购)
(二)在押人员的铺位面积平均每人不少于1.2平方米。
(三)在押人员亲属送、寄的物品,看守所要严格检查,并填写《接收财物登记表》、开具收据。
(四)看守所实行在押人员生活规范化管理,达到“一严格、三固定、四清洁、五条线”的标准。
(五)看守所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对患病的在押人员要及时治疗。
(六)对自伤自残的未决犯不准办理取保候审,自伤自残的已决犯不准保外就医。
(七)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由法医或是县级以上医院作出医疗鉴定。非正常死亡的,还应该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
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是什么?
按国家规定标准供应在押人员伙食,保证在押人员吃足定量,吃够标准,吃熟,吃热,吃得卫生。食品要清洁卫生,开水要供足。
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
单位:公斤
品种 |
标准(月) |
粮食 |
17 |
蔬菜 |
15 |
豆制品 |
1.5 |
食油 |
0.5 |
肉食 |
1.5 |
蛋或鱼 |
0.75 |
看守所如何做好在押人员的卫生防疫与疾病医疗工作?
看守所设有医务室,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医生每天巡诊,在押人员患病,看守所应当给予及时治疗。监室每周必须消毒一次以上,同时看守所定期针对季节性特点,对在押人员进行健康教育。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员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定期组织在押人员洗澡、理发。
治安拘留所生活卫生须知
1、治安拘留所应认真搞好生活管理和防病防疫工作
2、被治安拘留人员在所期间的生活费,由本人或其家属负担。
3、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死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医生作出法律效力的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没有家属或家属不来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按规定处理。
收容教育所生活卫生须知
1、 收容教育所应认真搞好生活和卫生管理。
2、对收容教育人员进行强制性性病检查,患有性病的隔离治疗。
3、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体检费、医疗费一般由本人或者其家属负担。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2]224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2]90号)《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收费标准,生活费每人每月160元;体检费每人每年200元。
4、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等;家属不予认领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强制戒毒所生活卫生须知
1、 强制戒毒所应认真搞好生活和卫生管理。
2、强制戒毒人员在所期间的生活、医疗费用由本人或者家属承担。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1]42号)、(苏财综[2001]40号规定)、《关于戒毒人员生活、治疗费》,收费标准,每人三个月4500元,每超一个月增收600元。
3、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通知死者家属等;家属不予认领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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