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船民证、出海户口簿 (南京)
出海船民证、出海户口簿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审定
四、告知
五、监督措施
批项目名称:出海船民证、出海户口簿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办理出海船舶、 船员边防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公厅[92]55号、苏财综[92]22号)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及标准:
1、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2、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3、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可以不签发或收回《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1)、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缓刑、假释、管制人员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人员;
(2)、被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不定期的犯罪嫌疑人;
(3)、对未了结的经济、民事纠纷的责任人,经人民法院、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主管部门通知不能出海的;
(4)、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出海的。
程序: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出海船舶,必须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给船舶证书之后,向船籍港水上派出所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渔船民申请出海、须向服务船舶所在地水上派出所申领《出海船民证》。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船主应当填写《出海船舶户口簿申领表》,交验《船舶检验证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经水上派出所审核后,由省市公安边防部门审批、签发。申领《出海船民证》,申请人应当填写《出海船民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常住户口不在服务船舶户口的所在地的,还应当出具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材料,经水上派出所审核后,由省市公安边防部门审批、签发。
本岗责任人:水上派出所船舶证牌簿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立即受理,将申办材料及初步意见转给审核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缺少材料的,将缺少材料的内容和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条件:同受理条件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责任人:水上派出所分管船舶证牌簿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及初步意见转给审定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和理由。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条件:同审核条件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责任人:水上分局分管船舶证牌簿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签署意见,进行制证,并报省边防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派出所船舶证牌簿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及职责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3、按规定将审批材料存档。
4、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办人说明情况并退回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水上分局分管船舶证牌簿人员
工作标准及职责权限:
1、制发证牌簿完整、正确、有效。
2、按规定收取相应工本费。
3、按照受理标准审定申办材料。
4、按规定将审定材料存档。
5、按照程序将材料报省边防局审批,并对证簿进行盖章。
6、对不符合条件的,向派出所证牌簿受理人员说明情况并退回相关材料。
时限:2个工作日
五、监督措施
1、审批情况每季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各级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的处理由分局治安科、监察室受理。
4、对投诉,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对被投诉查实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