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须知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为更好地服务社会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社会有序管理,方便群众查找亲友,现根据省厅苏公厅(2000)46号通知精神及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查询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接待查询。
二、受理查询的对象
全市各户籍派出所、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户政管理处人口信息管理科是对外接待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的窗口,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或公民个人因寻亲访友需要,理由正当的,上述接待窗口按照本规定办理查询登记手续后方可提供查询。
三、查询的有关手续
1、部队因工作需要查询的,凭部队介绍信、查询人军官证登记查询。
2 、外地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警官证登记查询。
3、安全、法院、检察、司法等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介绍信与查询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登记查询。
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登记查询。查询对象仅限于与委托代理案件有关人员的本人资料。
5、公民个人因寻亲访友等理由正当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查询。
四、提供查询内容的范围
查询的常住人口信息内容分简项信息和全项信息,简项信息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六项;全项信息包含简项信息及其他所有项目(含照片)信息。可以提供的查询内容范围如下:
1、对持介绍信查询的,只提供介绍信中指定的被查询人员的信息。
2、对公安、安全、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因工作需要进行查询的,可提供全项信息。
3、对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律师、公民个人查询的,只提供被查询人的简项信息。
4、对公民个人,因纠纷或案件及非正当理由查询信息的,一律不得予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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