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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急案例点评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宋飞律师
     宋飞                        (2007年5月)
基本案情:2003年6月23日下午,某城区因夏雨不断,洪水下泻造成湖港爆满,为确保该地工业园防洪安全,市防汛指挥部命令市水产局开启A水闸、区防汛指挥部开启B水闸泄洪。24日上午,区防汛指挥部领导受命现场督办,发现B水闸只开启1/2,即通知下属A街道办和水保站负责人立即开启闸门,由于保管该闸摇把的甲一时难以找到,闸门不能提起。此时,A渔场接市防汛指挥部命令,全部开起了A水闸,A湖水直泻而下,导致湖沟水急剧上涨,这时,恰碰市防汛指挥部领导巡视检查,督办防汛工作到达B水闸,见此险情重大,情况十分紧急,市防汛指挥部领导电话命令区领导立即赶赴B水闸处开闸,随即区领导相继赶到现场,并迅速将闸门开启,避免了一场责任事故的发生。
但事后甲认为,24日上午,区防汛指挥部接市防汛指挥部通知,开启A湖沟闸门泄洪,致使其在A湖沟放养的鱼流失,造成其经济损失,便以区政府为被告,向市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开启A湖沟闸门的行为违法,并由区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市法院受理后,主持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区政府2006年全年免收甲在A湖沟养鱼的承包费(如甲2006年不承包就由政府支付其一部分费用);(2)政府分期补偿甲与第一项费用同等数额的经济损失。甲遂撤诉。
案件点评:此案涉及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如果与公民的合法利益发生冲突,并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时,应当适当予以补偿。从法理的角度又可以表述为:法律不应当或者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而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应无条件地牺牲前者而维护后者。任何出于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剥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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