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人事争议仲裁 |
法律依据 |
一、《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当事人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市直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与其聘(雇)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国家和省派驻本市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仲裁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五、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含聘任协议,下同)或者雇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二)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雇员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者雇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
申请材料 |
一、自然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和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需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组织机构有关证件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需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有关材料的格式文本可以在市人事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程 序 |
一、提出。当事人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二、受理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立案 (一)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二)决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处理 (一)组成仲裁庭。对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 (二)调查。仲裁庭按规定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开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 (五)结案。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六)送达。仲裁庭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执行与诉讼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时 限 |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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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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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doc 人事争议仲裁授权委托书.doc 人事争议仲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doc 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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