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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和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和审批
法律依据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
二、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引办〔1993〕22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有明确目的,培训内容紧密结合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又是在国内培训难于解决的问题。
二、国外承办机构合格,培训计划充实,有称职的授课人员,有对口参观的单位,授课时间不少于有效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工作日不安排游览活动。
三、培训人员要严格按条件选拔,要与培训专业有直接关系。
四、培训地点相对固定,除欧共体的国家外,限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培训。
五、经费按国家规定收支,不以营利为目的。
六、按照规定渠道和程序报批出国(境)培训项目。

申请材料
一、审批类项目
1、申报专业技术类项目计划的,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2、申报管理类项目计划的,填写《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二、审核类项目
申报审核类项目计划的,填写《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决定机关
国家外国专家局
程  序
一、各单位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外国专家局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平衡,确定全市培训项目计划,经市外办同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下达我市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时  限
每年度国家外专局下发通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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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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