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机构编制审批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四、《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五、《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关于事业单位“八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深编[1997]31号) 七、《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八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编[2004]2号) 八、《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6]11号) 九、中编办、省编办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机构编制比例标准。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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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市直事业单位; 二、区委、区政府、区机构编制部门; 三、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报告;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市计划部门的投资立项及计划指标; 四、经费自给须提供相关部门允许收费的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它相关资料。 |
申请受理机关 |
机构编制综合处、行政机构编制处、事业机构编制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程 序 |
一、编办权限范围内的办文程序:收到材料→办内审批→发文批复 二、编委权限范围内的办文程序:收到材料→办内审批→编委领导审批或编委会审议→发文批复 三、需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审批的办文程序:收到材料→办内审批→编委领导审批或编委会审议→报市委市政府→发文批复 |
时 限 |
办文时限原则上业务处室内部在15个工作日内,涉及职能、体制变动等重要事项的适当延长。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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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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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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