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广东省外国专家"南粤友谊奖"(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申请“南粤友谊奖”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申请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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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申报“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应是对广东省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有重大贡献的外国专家; 二、未获得过国家“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凡获得过此奖的外国专家,不可重复申请); 三、外国籍专家(港、澳、台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不包括在评选范围之内); 四、专家的类别为经济技术类和教科文卫类。 |
申请材料 |
一、申报工作采取电子版表格为主结合书面材料的方式,申报部门应按《外国专家奖励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二、所报材料要翔实可靠,数字准确,重点突出,字数在1500字以内; 三、对已申报过“南粤友谊奖”但未获奖的专家,再次申报时须在表中注明上次申报的时间;候选专家的配偶或其他亲属曾获得过“南粤友谊奖”的,也须在表中注明; 四、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内容翔实,除《外国专家奖励申请表》中专家主要贡献外,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就专家从事的领域、课题、项目概况、国内外技术存在的差距、专家来华后解决的问题等提供补充材料说明;专家工作的领域、课题和项目已列入国家、省(市、自治区)行业或部门的发展规划的,应将有关报告及批件的复印件,作为“南粤友谊奖”申报材料的附件一同上报; 五、涉及保密的内容请勿在申报材料中列出。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
程 序 |
一、深圳市人事局引智办(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初步审查我市的申请材料,报市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二、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组织“友谊奖”评审委员会,选出“友谊奖”获得者。 |
时 限 |
每两年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规定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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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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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友 谊 奖 申 请 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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