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人员的条件要求: 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其他从事诊疗人员须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在2002年1月1日《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兽医诊疗工作3年以上。 (二)诊所的条件要求: 1.防疫条件要求: (1)选址: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2)防疫: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清洗、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2.防疫制度: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三)诊所的设置: 1.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科室设置: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 (四)诊所的仪器设备: 1.必须具有诊断台、药品柜、手术台、器械柜等; 2.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 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他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三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粤农〔2002〕109号)第五第至第九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兽医专业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程 序 |
拟设立动物诊疗场位于罗湖区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提交所需资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对经营现场勘察、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动物诊疗许可证》,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和营业期限定)。 |
法律效力 |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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