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系留气球作业的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
法律依据 |
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 四、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的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七、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八、手持气球及在闹市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 九、有安全回收措施,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回收; 十、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系留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申请材料 |
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操作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气象局 |
决定机关 |
市气象局 |
程 序 |
一、施放单位施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二、市气象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重新提出申请; 四、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五、监督施放气球单位按规定和要求施放、回收气球; 六、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程序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施放;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经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有效期为其所申报的作业活动时间。 |
法律效力 |
取得施放系留气球作业许可的申报单位方可按规定从事所申报的施放气球作业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施放系留气球申请表.doc
施放系留气球申请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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