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举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登记受理群众提供的物价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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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来电、留言、传真、来信、来访、邮件、网上投诉、转交等。 |
条 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12315/12358申诉举报中心举报,12315/12358申诉举报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一)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二)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315/12358申诉举报中心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四)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
申请材料 |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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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12315/12358申诉举报中心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各处室、分局、工商所 |
程 序 |
一、登记 二、审核 三、转派 四、受理 五、处理 六、反馈 七、结案 |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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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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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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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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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举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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