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经纪执业人员备案。 |
法律依据 |
《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十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己办理经纪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经纪公司);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法律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申请材料 |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被聘用或者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照片两张(两寸)、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聘用或解聘合同(原件1份); (三)《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市字[2005]第21号)。 |
1、领取纪人营业执照时,在注册窗口领取; 2、市工商局市场处免费领取; 3、在深圳红盾信息网(//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场处或辖区各工商分局(市场科)负责受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 法律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核、发备案书。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有效期至解聘备案时止。 |
法律效力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制度,并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情况作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信用记录、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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