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团体档案移交进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移交进馆办法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移交进馆办法》(2002年9月11日深圳市档案局印发)和《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深档规〔2007〕1号) |
数量及方式 |
市属单位对其准备移交进馆的档案,依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档案馆接收档案质量标准进行自检,并经市档案馆派员检查验收,认可之后,方可正式办理档案移交进馆手续。 |
条 件 |
市属单位应当将办理完毕的文件及时收集齐全、集中保管;其文件移交范围为市属单位归档范围,移交前应当对文件进行初步分类、整理,填写移交清册,并标明是否可向社会公开。 市属单位移交档案进馆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凡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律移交进馆; (2)凡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之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后进馆,收文单位的上述文件不予进馆; (3)市属单位在移交档案进馆时,应同时移交本单位编制的档案检索工具以及对档案内容具有补充作用的各种刊物和专题资料。 |
申请材料 |
编制了案卷目录、编研材料(分类方案、全宗指南、大事记、组织沿革、移交说明)电子目录、磁盘;填写相关表格一式四份(档案交接文据、全宗历史情况简介表、档案移交清册、立档单位情况调查表、进馆档案基本情况调查表) |
《档案交接文据》、《全宗历史情况简介表》、《档案移交清册》、 《立档单位历史情况简介表》、《进馆档案基本情况调查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档案管理处,电话:82105461 |
决定机关 |
档案管理处,电话:82105461 |
程 序 |
1、 初检,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2、 整改后移交 |
时 限 |
即时办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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