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复制(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馆藏的档案资料提供复制利用 |
法律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 (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 (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 (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 (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 (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满足以上任意一条,提交书面申请后,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方可复制。 |
申请材料 |
档案复制申请报告,档案复制清单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档案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档案局 |
程 序 |
提交申请,待批复后方可复制。 |
时 限 |
申请提交后十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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