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咨询服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市、区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文件中心保管的档案、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应当依法保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社会组织及个人持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公开的档案、文件。 深圳市档案馆内设有阅览室和档案目录室,备有微机检索和全引目录、分类目录、专题目录等多种检索工具以及档案缩微阅读设备,可为利用者提供代抄、复制、咨询、函电代查等各种档案信息服务。 联系电话:0755-25945052 深圳市文档服务中心负责市直机关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文件接收、整理、保管和对外提供查询利用服务,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府有关现行政策法规、内部刊物、档案信息等方面的查询和阅读;并开展档案专业书籍、杂志、报刊、编研成果、缩微复制品等的代购服务 联系电话:0755-25944426 利用办法 用户可以采用以下形式利用档案、文件: (1) 馆内利用; (2) 网上查阅; (3) 要求专人递送; (4) 要求电传或者邮寄; (5) 要求提供档案、文件证明; (6) 查阅局(馆)编纂的档案、文件汇编和参考资料; (7) 参观档案、文件展览。 未开放档案:未开放档案,只限向国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部门按国家规定提供利用,须持区、县局以上单位的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利用目的;利用属于控制范围的档案资料,除由单位介绍外,还须经档案所属单位审批,方可查阅。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无 无 |
申请材料 |
需要出示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
《深圳市档案馆利用档案登记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档案局文档服务中心:82105461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档案局文档服务中心:82105461 |
程 序 |
无 |
时 限 |
无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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