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统计资料公布(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统计资料公布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我市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9]5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统计资料发布单位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一、对外发布的统计资料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 二、对外发布的统计资料与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有关资料相一致; 三、对外发布的统计资料不会对全市社会安定和经济安全造成不良影响,重大问题的宣传口径须报市政府审定。 |
申请材料 |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要求发布统计资料的文件或公函; 二、部门填写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统计资料公布审批(备案)申报表》。 |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统计资料公布审批(备案)申报表》(见附表)可在市统计局综合处、政策法规处或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21号统计局窗口领取,或在网上(//www.sztj.com/pub/sztjpublic/xzsp/)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21号统计局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统计局 |
程 序 |
一、申报。申报部门向市行政服务大厅统计局窗口提交材料; 二、受理。市行政服务大厅统计局窗口受理人收到申报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按照合法性、可行性的原则,即时做出受理和补正材料的决定,并给申报单位出示相应的书面回执。 三、审核。市统计局相关业务处、综合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并签署意见,市统计局根据初审和复审意见作出最终审定。 四、告知。市统计局以复函形式告知申报部门最终审批意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行政许可的市统计局审批复函为依据,有效期仅限定当次发布 |
法律效力 |
经市统计局核准对外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合法、有效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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