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部门系统外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 二、《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调查单位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一、属于工作需要开展调查,调查项目不得与市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项目相重复; 二、制订了统计调查项目方案; 三、调查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符合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 四、统计调查表式应当标准化。 |
申请材料 |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备案的文件; 二、部门制订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抽样方法、调查时间进度安排、报表目录、调查表式(问卷)、填报说明、指标解释等; 三、部门填写的《深圳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见附表); 四、相关文件,如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
《深圳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可在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或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21号统计局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tj.com/pub/sztjpublic/xzsp/)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21号统计局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统计局 |
程 序 |
一、申报。申报部门向市行政服务大厅统计局窗口提供材料。 二、受理。市行政服务大厅统计局窗口受理人收到申报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按照合法性、可行性的原则,即时做出受理、补正材料和不受理的决定,并给申报单位出示相应的书面回执。补正材料和不予受理决定需经复审后,由受理人与提审人共同做出。补正材料时间不记录在整个审批时间内。 三、审核。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并签署意见,市统计局根据初审和复审意见作出最终审定。 四、告知。市统计局以复函形式告知申报部门最终审批意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市统计局对调查项目审批时同时核定调查表的表号、批准机关和有关期限。有效期按复函规定期限执行。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许可的调查为合法调查;调查表右上角有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表号和有效期限的为合法报表。申报部门在收到许可复函后方可开展项目调查。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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