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股权质押的办事指南: 保税区企业股权质押应提交的材料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外经贸资发〔1997〕26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4、《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8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同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申请材料 |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 企业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签字); 3、 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1份); 4、 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1份); 5、 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6、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7、 质权人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或代表人签字);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9、《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
申请受理机关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由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由市保税区管理局核准,其余报市贸工局核准 |
程 序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外项目直接向市贸工局申报。 |
时 限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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