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和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数量受限。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办理。 |
条 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和呼号规划; 3、频率和呼号资源许可; 4、必要的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设计符合资源有效利用原则(通过直接指配方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1年11月12日信息产业部第14号令发布),本《实施办法》)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1份、打印盖章); 5、成交确认书(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5项材料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见附表)可到深圳 市无线电管理局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4、45号窗口 |
决定机关 |
通信或者服务范围在深圳辖区内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决定;通信或者服务范围超出深圳辖区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和本《实施办法》) |
程 序 |
招标、拍卖方式许可程序 组织招标拍卖-成交确认-申请—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
时 限 |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和呼号使用批复文件。 有期使用有效期为五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十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令第20号文发布)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2000年4月26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国无办[2000]9号文发布)第一条、本《实施办法》) |
法律效力 |
取得频率和呼号许可后,方可按批文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
收 费 |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2号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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