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跨市的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举行跨市(省内)的大型宗教活动提出审核意见。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七、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八号发布)第四、八条; 4.《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5.《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
条 件 |
1.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2.活动应当按照批准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 3.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提出申请; 4.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四条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
申请材料 |
1.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书(原件1份); 2.活动方案(含时间、主持人、内容、规模等); 3.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决定机关 |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限当次活动有效。 |
法律效力 |
取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方可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100万以上人民币)捐款审核 (江西)
-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江西)
-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江西)
-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核 (江西)
- 设立宗教院校审核 (江西)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10—1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万)捐款审批 (江西)
- 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 (江西)
- 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 (江西)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江西)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江西)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江西)
-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江西)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江西)
-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的审批 (江西)
-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印刷品的审批 (江西)
热门文章
- 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核(深圳)
- 申请“清真食品"标志牌(上海)
- 为本市少数民族学生考生出具少数民族身份证明(上海)
- 为公民确定(更改)民族成份出具证明(上海)
- 对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十个少数民族人员民族成份审核(深圳)
-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的审批 (江西)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北京)
-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江西)
- 少数民族考生照顾资格的审核(深圳)
-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印刷品的审批 (江西)
- 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 (江西)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江西)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江西)
-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江西)
-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核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