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清真食品"标志牌(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各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办理地址: | 黄浦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香港路55号(同欣大楼) 200002 63291616-305 虹口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海南路10号 200080 63246173 杨浦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江浦路1515号 200092 65155250 闸北区宗教民族华侨事务局 秣陵路46号1922室 200070 63805390*6922 普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大渡河路1668号 200333 52564588-3575,3531 长宁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愚园路1136弄60号 200050 62521382 静安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康定路759号 200040 52288648 浦东新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浦东世纪大道2001号 200135 58317128 卢湾区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淡水路325号404室 200025 53963010 徐汇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乌鲁木齐南路218号505室 200031 64454514 闵行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沪闵路6258号3号楼 201100 64121700*4401 嘉定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嘉定镇博乐南路111号 201800 39911753 宝山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宝山区友谊支路161号 201900 56692214 金山区宗教民族事务局 金山区金山大道2000号 200540 57921172 南汇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南汇惠南镇人民路52号 201300 58023072 崇明县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崇明县城桥镇陈仓门弄4号 202150 59623282 松江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松江谷阳北路317号 201600 57722022 奉贤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奉贤南桥镇宏伟路24号 201400 57106020 青浦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青浦镇公园路100号 201700 59729719 |
办理时间: | 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及应提供的材料之日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 |
申办手续: | 本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和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要求;2、主要管理人员和职工中,有适当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3、企业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清真食品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4、企业的负责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一般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凡符合《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清真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区县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挂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少数民族职工比例数;2、少数民族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3、主、辅原料的供货证明;4、培训合格证;5、上海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二、核发: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及应提供的材料之日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办理依据: | 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8月11日通过《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市民宗委2000年11月20日(沪民宗发[2000]第155号)《关于对上海清真食品单位实行标志牌统一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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