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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代理协议书》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解除《代理协议书》通知
xxxx律师事务所:  
200x 416日,杨xx律师代表贵所与我社签订《代理协议书》。我社委托律师杨xx为我社诉xxxxx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xx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委托代理人,主要委托事项为协助法院执行机构收回贷款本息及费用。现基于以下理由,通知贵所解除双方于200x416日签订的《代理协议书》:
  1200x711日,我社接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x民立监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代理协议书》所涉案件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委托代理的标的已经不复存在,委托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2、代理协议签订至今已经长达15个月的时间,我社未能收到一分钱案件执行款项,委托事项未能取得丝毫进展,贵所代理未能达到我社预期的委托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我社依法具有随时解除《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综上理由,我社特通知贵所解除双方于200x416日签订的《代理协议书》。从通知之日起,贵所及贵所杨xx律师不得再以我社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代理协议书》约定的案件,否则因此支出的费用及引起的法律后果,我社概不承担。
  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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