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第二十四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申请单位向区民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深圳市公益评审委员会审定 |
条 件 |
1、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2、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 3、公益金资助的建设性项目,受资助单位50%以上的配套资金(市政府批准公益金全资建设的项目除外)已经落实。 |
申请材料 |
申请报告、公益金项目呈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
《公益金项目呈报表》(见附表五),申请表格可到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 |
申请受理机关 |
区民政局、市民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 |
程 序 |
申请单位申请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需报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初审,并会同区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资料全部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核,报评委会审定 |
时 限 |
无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深圳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予以资助。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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