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已经通过档案专项预验收的工程档案进行移交前审查。 |
法律依据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1、需移交的工程档案;2、与原验收人员进行预约审查。 |
条 件 |
市重点工程及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大型工程,验收组成员由处领导、1名业务人员和负责该工程业务指导的人员组成,处领导为验收组长;其他工程,验收组成员由1名业务人员和负责该工程业务指导的人员组成,业务人员为验收组长。 |
申请材料 |
无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监督指导处,电话82108536 |
决定机关 |
监督指导处 |
程 序 |
1、通过档案预验收;2、验收完毕,向建设单位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并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 |
时 限 |
即时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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