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发包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直接发包审批 |
法律依据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门2003年3月8日第30号令发布); 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直接发包审批实施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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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已按规定办理了计划立项手续或已取得了财政部门关于资金安排的批文; 2、拟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的,已按规定取得了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文件;拟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至少已按规定取得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申请直接发包的原因符合法定情形。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表》或《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直接发包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立项文件(监理发包可提交前期计划批文,施工发包须提交新开工或续建计划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3、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监理发包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2)施工发包的根据拟发包的工程提供以下文件之一: ①基础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②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 a.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b.不属于上述事项范围内的,应提交书面承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本次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1份);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复印件1份)。 ③其他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证明材料: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提供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1份); (2)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提供该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原件1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的,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相关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有关控股关系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提供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人的书面情况报告(原件各1份); (5)已按最低条件连续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6个工作日,但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仍少于3名,通过竞争性谈判已在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了承包人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情况报告(原件1份)。 (6)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提供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有关专利证书或者专有技术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份。 (未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办理会员卡并进行网上报建) |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改为直接发包申请表E》; 2、《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改为直接发包申请表F》。 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上“办事指南”中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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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第一步: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www.szjsjy.com.cn)上传报建数据信息,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回执和直接发包表,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法人公章(详见指南2.4),并按申请表附件材料清单备齐各项材料; 第二步:网上报建后五日内(逾期则数据被自动清除),携回执到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A:提交材料符合规定,领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和《工程报建缴费通知书》,进入施工许可证申办环节(详见指南4.1);情况特殊的,领取《收文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凭受理回执、经办人身份证到指定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工程报建缴费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B: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领取《业务办理告知》,补齐材料后重新申报审批,或按规定进行招标发包并办理相关招标备案手续(详见指南3有关内容)。 |
时 限 |
即到即办。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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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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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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