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国居民享受税务协定待遇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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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缔约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待遇。 |
申请材料 |
(一)《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二)如缔约国对方税务机关未在《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该外国居民应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证明(或该证明的传真件)。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申请人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表。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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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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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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