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入书店连续盗窃,律师辩护判刑两年
发布日期:2012-08-30 作者:张长海律师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5年9月18日,委托人刘XX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弟刘XX所犯的盗窃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刘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刘XX的谈话中得知,其弟刘XX系河南省XX县人,男,农民,现年24岁,初中文化程度,现因在本市某书店连续进行盗窃活动,被XXX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的罪名起诉至法院,该案现已处在审判阶段。委托人刘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弟被告人刘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刘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1995年元月21日晚,被告人刘XX窜至本市XX新华书店四楼营业厅,乘营业人员不备之机,盗窃图书52册,价值417元,被书店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所盗书籍已追回发还书店。公安人员又在其住处搜查出327册图书,计价值1572元。系被告人刘XX于1994年11月份至次年2月份,多次盗窃所得,也已发还被盗单位。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刘XX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XX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151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现起诉你院,请依法判处。
根据被告人刘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刘XX坦白交代好。
二、本案被告人刘XX认罪态度好。
三、本案被告人刘XX显系是初犯。
四、本案被告人刘XX家庭生活负担重,生活极其困难。
鉴于以上四个原因,请求法庭能够在全盘考虑案情和被告人刘XX实际表现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刘XX从轻量刑或判处缓刑。
法庭辩论后进行了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刘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刘XX坦白交代好;认罪态度好;显系是初犯;其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等情节。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数额较少的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刘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刘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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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8月15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刘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刘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侦察、预审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下面我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刘XX坦白交代好。
被告人刘XX是在本市XX新华书店盗窃图书时被抓获的,当时在被告的身上只查获了少量的图书,价值也不大。这次盗窃行为最多只是一起治安案件,如果被告人刘XX坚持拒不交代其他罪行,那么公安机关只能对其进行较轻的治安或刑事的处罚。正是由于被告人刘XX主动交代了自己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所以才使本案侦破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二、本案被告人刘XX认罪态度好。
本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刑事处罚。该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也很诚恳,他在侦察、起诉的各个
阶段均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刑事处罚。在律师会见时,本人也明确表示要认罪伏法,接受国家的刑事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刘XX显系是初犯。
被告人刘XX除了在本案中进行了盗窃图书的活动以外,在以前的经历中没有任何的违
法犯罪的记录。他在原籍时无论在学校上学,还是在村里劳动,表现一贯较好,从未参加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
四、本案被告人刘XX家庭生活极其困难。
被告人刘XX的祖父已经七十多岁,体弱多病。其父亲因遇车祸早已成为残疾人,并已
经丧失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其母亲年纪已大,其弟还在上中学,均不能够负担家中的生活负担。其妻由于还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子女,因此家中的承包田的劳动任务全靠被告人刘XX一人承担。现在被告人刘XX家中生活已经陷入困境。
鉴于以上原因,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考虑到本案的案情,能够考虑到本案被告人刘XX坦白交代好;认罪态度好;又系是初犯;其家庭生活负担重,生活极其困难的状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两院一部两个联合通知中有关“坦白从宽”要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从对青年人教育挽救的原则出发,对本案被告人刘XX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199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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