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包括法人资格企业及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 三.《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深府[2005]29号)。 (本指南所称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即《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所指的瓶装燃气供应点,设置要求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本指南所称的瓶装燃气供应点即执行《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的设置要求。)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但企业申请设立企业分支机构的必须是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且每次不得超过两个,再次申请须待上次申请办结后进行。 |
条 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 (一)储存能力在2500m3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 (二)储存能力在1000-2500 m3(含2500 m3)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其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名; (三)储存能力在1000m3以下(含1000 m3)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四)燃气汽车加气站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具备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五)瓶装燃气供应站(含配送站)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具备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六)瓶装燃气供应点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万元。 六.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包括生产、储存、运输、供应、抢险、维修及设备管理等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 七.从业人员经燃气专业培训合格; 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营、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有专人管理; 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组织,有抢险抢修必要的设备、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其中: (一)储存能力在2500m3以上的,应配备不得少于8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二)储存能力在1000-2500 m3(含2500 m3)的,应配备不得少于6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三)储存能力在1000m3以下(含1000 m3)的,应配备不得少于4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四)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含配送站)、瓶装燃气供应点应配备不得少于2名的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 十.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结合本实施办法规定。) / |
申请材料 |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法人资格企业 (一)《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申请表》(原件4份,提供电子文档1份); (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场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 (四)验资报告(原件1份)和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复印件1份); (五)合伙人或股东协议书(复印件1份,附公证书原件1份); (六)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附公证书原件1份); (七)法定代表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姓名(附全体股东的签名文件原件1份,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九)股东、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人事档案证明或人事代理合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十)股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览表,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十一)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1份(含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备管理、抢险、维修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等可提供电子文档); (十二)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证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十三)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的教师名单、培训内容、课程表、考核试卷(可提供电子扫描件); (十四)气质检测检验、抢险维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1份; (十五)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 (一)《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表》(原件四份,提供电子文档1份); (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场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瓶装燃气供应站(含配送站)、瓶装燃气供应点提供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书或两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四)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复印件1份); (五)企业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姓名(公司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专业人员); (六)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八)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1份(含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备管理、抢险、维修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等可提供电子文档); (九)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证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瓶装燃气供应点可不提供); (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的教师名单、培训内容、课程表、考核试卷(可提供电子扫描件); (十一)抢险维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1份; (十二)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结合本实施办法规定。) |
一.《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申请表》(见附表1); 二.《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至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 |
申请受理机关 |
新建法人资格企业和新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燃气码头、燃气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燃气场站的申请由深圳市建设局受理,新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含配送站)的申请由深圳市建设局设在营业场所的所在区建设局的收文窗口受理、新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瓶装燃气供应点的申请由营业场所的所在区建设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新建法人资格企业和新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燃气码头、燃气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含配送站)等燃气场站的许可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建设局,新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许可决定机关为营业场所的所在区建设局。 |
程 序 |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下载或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申办; 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领取批复;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办文告知。 |
时 限 |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许可后颁发批复文件。 取得批复文件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工商登记。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完工商登记的,应当在期满前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一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办理工商登记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批复文件自行废止。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燃气经营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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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申请表
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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