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 |
法律依据 |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7月26日)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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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4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工局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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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一)企业向市贸易工业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贸易工业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收到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合格后,将在商务部网站合作指南的网上政务栏目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社会公众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提出质疑,商务部将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无质疑,商务部将按程序对企业的申请予以核准。不予许可的,会说明理由。 (四)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市贸易工业局领取《资格证书》。 (五)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时 限 |
见第五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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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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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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