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8月31日商合发〔2004〕452号); (三)《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2.投资项目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3.投资项目有利于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 4.投资项目能够发挥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5.投资项目有利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法律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2.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出口技术和货物的管理规定; 3.已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4.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室)对拟投资项目无异议。 法律依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商务部核准事项一式三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1.《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表)》,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 2.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 3.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规定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4.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商务部核准事项一式三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1.《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表)》;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设立代表机构提交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3.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设立代表机构不需提供); 4.投资主体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
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工局。 |
决定机关 |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核准事项: 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由市贸工局审核后转报商务部核准,投资开办其他企业(金融类除外)由市贸工局核准。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 1.商务部委托市贸工局核准134个国家投资开办企业(名单附后); 2.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由市贸工局转报商务部核准。 |
程 序 |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程序: 1.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收文; 2.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核; 3.报局领导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4.领取《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收文(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11号窗口); 2.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拟文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3.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 4.报局领导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5.领取《批准证书》。 |
时 限 |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时限: 1.转报商务部核准事项: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商务部; 2.市贸工局核准事项: (1)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时限: 1.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发函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2.收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复函后,市贸工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或拟文转报商务部核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经商务部或市贸工局核准的事项,由市贸工局代发《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批准证书》。 以上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
法律效力 |
境内投资主体取得核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参加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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