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许可农作物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1.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3.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上述1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一)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1)。(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2)。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决定机关 |
(一)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1.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农业厅决定; 2.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1.主要林木良种: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2.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
程 序 |
(一)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农业厅决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2.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表并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1.主要林木良种: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申请人领取审核文书并报广东省林业局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时 限 |
(一)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二) 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程序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法律效力 |
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从事相应的种子经营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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