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许可海域使用(初审)。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二)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法律依据:《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第六条。 |
申请材料 |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原件3份); (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原件3份); (三)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原件3份); (四)资信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海域使用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海洋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海洋局初审,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 (一)下列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1.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规定: 1.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 2.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 3.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
程 序 |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海洋局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用海项目进行初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15年;(二)拆船用海20年;(三)旅游、娱乐用海25年;(四)盐业、矿业用海30年;(五)公益事业用海40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
法律效力 |
取得海域使用许可后方可使用海域。 |
收 费 | 无,但是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需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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