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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准许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条  件
1、取得《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3、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符合《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还应取得产科筹建批准书;
4、申请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应符合《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
申请材料
1、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申请书(原件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验原件交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4、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应提交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材料。(本实施办法规定)
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3月4日省卫生厅粤卫[2003]46号文发)第五条。
申请人需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取或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免费下载(网址:www.szhealth.gov.cn)。
申请受理机关
区及区以下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类社会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局受理;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医院类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受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决定。
(注:市卫生局将审批结果抄送申请人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局将审批结果报市卫生局备案)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现场考核需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为三年。
 
法律效力
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表格下载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表格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许可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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