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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侧翻司机受伤 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为由拒赔败诉

发布日期:2012-08-27    作者:李英俊律师
车辆侧翻司机受伤 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为由拒赔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 (石婕 涂浩) 保险公司以保险单特别约定为由拒绝赔付,并扣减残值费用。某运输公司将某保险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扣减残值费用无证据支持,应全额赔付修理费。
  2011年4月25日,某运输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27日0时起至2012年4月26日24时止。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载明,保险车辆因翻斗在非正常状态下而发生或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付。
   2011年6月8日0时30分,许某驾驶投保车辆在通州区张家湾铁建搅拌站院内由东向西行驶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该车右侧、驾驶室和液压系统损坏,许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勘查。后该运输公司将事故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支出修理费4万余元。
  后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车辆修理费。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是由于运输公司车辆在翻斗未落实的情况下发生的,依据双方保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司不予赔偿;如果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平原则,应扣减10%的残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运输公司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该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因保险公司在一、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保险车辆发生侧翻系由于翻斗未落实所致,故对保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保险公司上诉提出依据公平原则应从赔付的款项中扣减10%的残值费用,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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