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许可(含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换证)。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机关变更的决定》(2006年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国家标准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第十二条。 |
申请材料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一(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 5.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生产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产品配方及剂型(包括原料、添加剂及强化剂,单位为g/kg)(原件1份); 9.生产工艺(包括流程图和说明)(原件1份); 10.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外环境总体布局图(25米范围内)(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生产场所布局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检验室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生产场所(含墙面、地面、天花、门窗等)拟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材质说明(原件1份); 15.产品标签(送审稿,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产品说明书(送审稿,复印件1份,验原件); 17.产品质量标准(送审稿,复印件1份,验原件); 18.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1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 20.《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原件1份); 21.生产场所(含墙面、地面、天花、门窗等)主要装修材料材质说明(原件1份); 22.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23.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涉水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 24.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2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包括员工体检合格证和培训证明); 26.《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原件1份); 2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竣工验收现场审查与量化评分表(原件1份); 28.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产品照片、产品样品(含包装); 29.原辅料生产厂家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 30.进口原料供应商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31.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 32.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各类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人员的体检和培训、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原料采购和验收、用具和设备的清洗消毒、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有毒有害物控制、库房管理、防鼠防虫等制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9.生产场所所在位置地址示意图(原件1份)。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法律效力 |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法律依据:《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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