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关酒类的经销权;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申请材料 |
(一)市或区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进口酒类卫检报告及中文标签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
申请人需填写《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1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贸工局。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审批——申请人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3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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