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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者,法院判因对方也有过错减轻其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8-22    作者:郭新军律师
交通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者,法院判因对方也有过错减轻其赔偿责任
   
   
   某日,因下雪路滑。王充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摔倒在地,适逢黄陈驾驶小客车行驶至此,因黄陈未能保持安全车距与倒地的王充的车辆碰撞。王充受伤,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交通部门认定由黄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充向法院起诉要求黄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可以说,王充受伤取决于二个因素,一个是王充骑摩托车时摔倒在地的事实,另一个由于黄陈未能保持安全车距的事实。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且王充伤情并不严重,其摔伤的事实也可能造成该损害结果,因此,在民事赔偿上,王充也有过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适当减轻黄陈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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