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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潜逃十五载,自首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2-08-22    作者:冯锦锡律师
 15年前,李某参与抢劫他人12元钱后潜逃。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1997年1月20日晚6时许,李某与孙某、王某在淮北市杜集区拦住被害人张某。李某持火药枪顶住张某头部,孙某、王某持刀对张某进行搜身,劫得现金12元。事后,张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孙某被当场抓获,李某潜逃。2011年12月13日,在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清网”行动中,慑于法律的威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持火药枪、弹簧刀,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抢劫被害人现金12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李某抢劫行为发生于1997年1月2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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