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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罪的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2-08-18    作者:郭新军律师
 
 
341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详见附表。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05.09
341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见附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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