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外出生婴儿申报入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政策外出生婴儿申报入户。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 (三)《关于贯彻实行市政府有关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公人【2006】726号); (四)公安部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传发【2003】2213号);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2003年8月6日(含当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母亲或父母双方均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2003年8月7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
申请材料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供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
时 限 |
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呈报分局,分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局,市局在4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复。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或技术鉴定的,调查及鉴定期限不计入工作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政策外出生婴儿申报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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