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户口迁移(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市人事局引进智力人才办公室核准接收的博士后人员入户。 |
法律依据 |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 |
数量及方式 |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
条 件 |
市人事局引进智力人才办公室核准接收的博士后。 |
申请材料 |
(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市人事局引进智力人才办公室接受博士后流动介绍信(原件1份); (三)入户指标卡(原件1份); (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各1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到市人事局引进智力人才办公室核准接收的博士后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申请并在签发准迁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入户申请已获批准的,由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当场核准,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核准的博士后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doc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