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纳税入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投资纳税人员迁户。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 |
数量及方式 |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
条 件 |
(一)投资纳税人员入户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纳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 3、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24万元以上,在深圳合法就业的个人; 4、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投资纳税人员入户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其他条件: 1、符合前款四大类纳税迁户条件的申请人必须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申请人必须在深圳暂住满3年; 2、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纳税额超过1倍以上的放宽至55周岁; 3、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户内无超生情况; 4、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5、在深圳有合法固定住所(居所);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信息单(个人就业的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合法就业证明)(原件1份);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纳税证明(原件1份); (三)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就业不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及其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的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在本市的最近3年暂住证(或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暂住地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证明。(原件各1份) (六)房产证或合法的租赁合同及租赁纳税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申请人现居住地所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无超生情况证明(原件1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市局人口管理处接到投资纳税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5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签发准迁证。对不予受理的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投资纳税入户已获批准的,申请人在市局领取户口准迁证和入户档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在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50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收 费 |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收费依据是: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入户申请审批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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