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牌楼牌设置或变更(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准许编设、安装门(楼)牌号码。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关于《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 (二)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门(楼)牌设置管理的通知》(粤民区〔2006〕39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经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物。 |
申请材料 |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物业管理公司凭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新开发尚未交付使用的凭市建设局颁发的开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书面申请书; (三)房屋所在位置简图。 |
申请受理机关 |
建筑物所属公安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审核、区公安分局审批 |
程 序 |
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派出所出具《制作门(楼)牌通知书》,申请人领取《制作门(楼)牌通知书》到市政府招标中心招标确定的厂家指定的银行交纳门(楼)牌制作、安装费后,凭银行缴费单,到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门(楼)牌审核、制作、安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制作门(楼)牌通知书》,一次有效。 |
法律效力 |
取得门(楼)牌号码,按照编号安装门(楼)牌号码。 |
收 费 |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价格由深圳市采购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即:大号门牌制作安装费115元,小号门牌制作安装费13.2元,大号临时门牌115元,小号临时门牌13.2元,标志牌115元,单元牌15元,楼牌199元。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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