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户口注销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依当事人申请或公安机关依职权注销本市居民常住户口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四)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公(治)字(2007)066号; (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六)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等。 |
数量及方式 |
符合条件即予登记或经查实后由公安机关主动实施。 |
条 件 |
(一)户内成员死亡的,依序由户主(非户主死亡)、户内成员、生前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其他亲属及时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凭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单位的为介绍信)、《死亡医学证明》或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文书等证明材料办理,历史上死亡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文书的,可以由原工作单位或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出具证明,社区巡警核实后加具意见作为办理凭证。 (二)获准出国境定居或因双重国籍、双重身份获准注销本市户口的。 (三)被征集服现役的,不需要缴交身份证。 (四)因非法落户、双重户口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应当缴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证明。 |
申请材料 |
(一)《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或; (二)《注销户口告知书》或; (三)《入伍通知书》或; (四)《注销户口通知》或; (五)《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公安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各公安派出所。 |
程 序 |
各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
时 限 |
当场办理,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可以发给《户口注销证明》,无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证明该本市户口已办理注销登记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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