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中国国籍申请审核(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加入中国国籍管理(申请审核)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公境外[1992]898号),《关于实施国籍法的内部规定》,《关于启用新版国籍证的通知》(公境外[200]909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
条 件 |
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定居在中国,差遵守中国宪洗和法律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二)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三)外国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行; (四)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五)定居身份证确认表复印件; (六)如无上述所指的证件时,须提供其他能证明其外国籍身份及在中国定居的文件复印件。 |
《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公安部 |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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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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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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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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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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