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和“三侨生”的身份的确认(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1.归侨侨眷身份的确认。 2.“三侨生”身份的确认。 |
法律依据 |
1.办理归侨侨眷证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办理“三侨生”证明的办事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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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办理归侨侨眷证明的的条件:申请人是本市户籍的归侨侨眷。 2.办理“三侨生”证明的条件: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并具本市户籍。 |
申请材料 |
1.办理归侨侨眷证明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本市户籍“户口簿”中明确注明是归侨及其亲属关系的,可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市或者区侨办办理;没有注明的须在深圳外事侨务信息网上下载《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申请表》(也可到深圳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侨政处领取,地点:市民中心C区2125室),经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之后,持能证明其归侨侨眷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或材料向市、区侨办申办。 (2)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须附加提交经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 (3)华侨、归侨死亡的,其国内眷属须附加提交华侨、归侨的死亡证明。 2.办理“三侨生”证明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须在深圳外事侨务信息网上下载《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申请表》(也可到深圳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侨政处领取,地点:市民中心C区2125室),按规定盖章之后,依照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或本人是归侨青年的,可凭“居民户口簿”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受委托的县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2)在“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的,办证时须提交本人或父(母)一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确认本人是归侨或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并附上以下之一的材料(复印件存档): ①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 ②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回国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④侨情普查材料。 (3)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并持有华侨在所在国定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 ②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③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4)属归侨、华侨的义养子女,除提交上述2或3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5)已故的归侨(华侨),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上死亡证书复印件。 |
//www.szfao.gov.cn/outweb/main.jsp?ParentID=200503081029070&page=1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侨务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1.办理归侨侨眷证明的决定机关:深圳市侨务办公室。 2.办理“三侨生”证明的决定机关:广东省侨务办公室。 |
程 序 |
1.办理归侨侨眷证明程序:持有关材料到深圳市侨务办公室侨政处办理。 2.办理“三侨生”证明程序:由市(地级以上,下同)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根据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所提供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统一核发,并将有关材料送广东省侨务办公室复核;“三侨生”名单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公示。 |
时 限 |
即来即办。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三侨生”证明当年有效。 |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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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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