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28条 |
申请材料 |
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
《解除收养申请书》,见附件。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
程 序 |
1、提出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持有效材料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受理申请; 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4、决定,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十条。 |
时 限 |
30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长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自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起解除收养关系。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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