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出生公证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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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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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 4.当事人的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5.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6.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证明信函可由其父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7.当事人应提供与办证数量相应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8.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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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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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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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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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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